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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应先清晰香港公司的分类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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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应先清晰香港公司的分类 (下)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广州皓鑫财务代理 点击: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的注册

  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核实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注册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须在1994年4月29日后3个月内,向注册处长交付一份具订明格式的董事名单,(《公司条例》第333(2A)条)。


  对海外公司文件的送达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海外公司,均须有一名居于香港获授权代其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人,如该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它款能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够代表公司行事,则公司应在事后指明另一人代替该不能行事的代表人,并向注册处长登记。任何须向某海外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书,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该代表人的地址或以邮递的方式送交该人,则视为送达。如某海外公司没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去世、不再居于香港、拒绝接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达,则有关档可以下述方式送达:?将有关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如该公司在香港不再设有营业地点,以挂号方式将有关档寄往该公司成立为法人地的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如并未有如此登记的地址,则将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于以往3年内曾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地方。

      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

  海外公司虽然在香港开设营业地并进行了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与其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离而获得一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因某种原因而被注册处长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使用其既有的名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指依照《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其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在香港,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也被称为无限公司,但独资和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的不同之处是前二者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无限公司分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和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股份的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份划分的作用在于划分股东之间的责任和控制权,股东也可转让股份。但由于《公司条例》第170(1)条的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已经离开公司,仍可能因该条的规定而负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这样,股份的转让并不能使股东真正脱离公司,这是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效果大不相同的。

  无限公司的成员一般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但属于私人公司的无限公司除外。

  尽管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担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分彼此的。无限公司与其成员仍是相对独立和相互分离的法律主体。故无限公司的债务和其成员的债务相互分开,无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针对个别股东起诉,被诉的无限公司将视情况要求其股东按比例向公司缴纳款项。

  根据《公司条例》第19条,无限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手续为向注册处长递交一份公司成员大都愿意将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的决议。但改组后的公司对其改组前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公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

  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生意:

  希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责任;

  希望利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

  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希望下放权力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营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最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全缴足股本。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须负责。

  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公司成员的责任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公司成立时,成员毋须出资,只须承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实际上,承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根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

  c)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公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盘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上市的股份,公众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卖给公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提供融资便利。

  有限公司的优点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

  1.责任有限 ──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2. 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股票,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 ──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

  4.拥有权 ──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5.管理 ── 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有限公司的缺点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点:

  1.公开资料 ── 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公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方便公众查阅: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 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3.程序复杂 ── 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公司必须保存这些会议的记录。决议也有多种。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 ──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须委托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抵销负债,可由公司成员自动清盘结业。如果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正常的做法是由债权人自动清盘或强迫清盘。清盘的程序本身既复杂又昂贵,往往需要委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间「普通」的公司清盘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

  5.税务 ── 公司利得税税率是17.5%,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不过,公司很多开支都可以扣税,例如董事酬金,所以,虽然公司税率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无是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企业的出资者即是个人企业的企业主。个人企业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个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个人企业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深入息税和其个人企业的溢利税。

  个人企业与注册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主具有独立人格而个人企业却没有独立人格。注册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法律人格。

  2.个人企业既然不是法人,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而由企业主个人负无限责任。依照《公司条例》成立的无限公司的成员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无限公司毕竟是一个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责任能力,并能成为诉讼主体。个人企业也不同于"一人公司",因为后者也是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除具有商誉或用作注册商标的名称外,并不限制各个人企业之间在使用名称上的相同或相似。而注册公司的名称一船是具有独立性和排它性的。

  4.个人企业的设立也相对容易,出资者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税务局便可在数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而注册公司的设立则要复杂得多。

  5.个人企业没有公司相对稳定,个人企业会因企业主死亡而结束,或因企业主个人意志决定而结束。一个注册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琐的,并且注册公司一般不会因某个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结束存在。

  6.个人企业深受企业主个人资产、能力、信用等限制,规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样风骚独领。

  此外,个人企业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受之日起负责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议。不过,个人企业转让必须依照《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的规定,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免去责任。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各合伙人之间的合约建立起来的商业组织。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依据合伙业务的不同,合伙又分为专业合伙和非专业合伙。除非是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合伙,合伙人数不可超过20人。超过20人的注册为法人公司。可见非专业合伙与注册公司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严格。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 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 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 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4. 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 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 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7. 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 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 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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