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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资企业集团所具备的条件

1、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单位签署认可。


3、企业集团设立须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由拟设集团母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建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母公司盖章); 


(4)集团章程(集团的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并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5)选举集团董事会成员的证明文件(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6)选举集团董事长的证明文件(集团董事会成员签字); 


(7)集团董事长履历表(附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8)集团成员单位向母公司提出加入集团的申请(每个成员单位单独提交); 


(9)集团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该成员单位公章(如成员单位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10)子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复印件(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关系);


(11)集团住所证明(应是母公司提供的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单位与母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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